供應商出廠檢驗
產品出廠應按批檢驗,同一規格、同一色澤、相同配方的桶為一批。每一個檢驗批出廠時應有相應的出廠檢驗報告。
出廠檢驗項目為:5.1質量偏差、5.2桶底標識及桶身顏色、5.5外觀(除粘把項目)、5.6桶蓋及配伍要求、5.7桶身壁厚、5.8桶身試漏、5.9密封性、5.10跌落試驗。
使用方入廠檢驗
產品交貨應按批檢驗,同一規格、同一色澤、相同批次、按同一個要貨計劃單送貨的桶為一個檢驗批。每一個檢驗批的產品報檢時應提供該批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。
入廠檢驗項目為:5.1質量偏差、5.2桶底標識及桶身顏色、5.5外觀(除粘把項目)、5.6桶蓋及配伍要求、5.7桶身壁厚、5.9密封性、5.10跌落試驗。
抽樣方案和判定規則
按5.1--5.6的要求進行檢驗,抽樣方案和不合格判定數應符合表五規定(AQL值為4.0,一般檢查水平Ⅰ類),可根據GB/T 2828.1—2003中規定的轉移規則調整二次抽樣方案。
按5.7和5.12試驗試樣數不少于3支,不能有不合格品;按5.8進行試驗,應進行100%試驗。按5.9進行試驗試樣數不少于5支,不能有滲漏。按5.10進行測試試樣數應不少于3支,第一次、第二次均不得有破損、滲漏和崩蓋,第三次有不超過1只有破損、滲漏或崩蓋,二次取樣3支,重新測試不得有破損、滲漏和崩蓋。5.11按6.12A法進行測試不得有變形和漏損,按6.12B法進行測試結果判定由公司質量部實施。
按照上述兩條規定的抽樣方案和判定規則,樣本滿足合格判定數要求的判定該檢驗批產品合格,否則判為不合格。
型式檢驗
型式檢驗為5.1—5.11的全部項目,方法可采用本標準第6章的所有要求。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新產品投產的鑒定;
b)當結構、工藝、材料、模具發生較大改變時;
c)產品長期停產,恢復生產時;
d)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;
e)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使用方提出要求時;
f)一年內沒有進行型式檢驗時。
注:對于7.4中b)中提到的較大改變:由采購負責報告所有變化內容;由質量部判定
是否需要進行型式檢驗或其它檢驗項目的確定。
使用方例行檢驗
使用方可以根據市場、生產線、調研、周期檢查等不同需求信息,隨時組織進行例行檢驗,檢驗項目可以包括5.1—5.12的全部或部分要求,最嚴抽樣方案執行GB/T 2828.1—2003中AQL值為4.0,一般檢查水平Ⅲ。